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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深入剖析了一起涉及海外供卵代孕的法律纠纷。通过对当事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美国试管助孕及代孕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揭示了中国法律对代孕的明确禁止立场,并警示了在辅助生殖领域,特别是跨境代孕服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合同无效后果,为相关服务提供了重要警示。

“代孕”一词最近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种辅助生殖方式,俗称“代怀”,是指由另一名妇女代替委托人怀孕和分娩胎儿的过程。中国已明确禁止“代孕”技术,但现实中仍有所谓的医疗公司以咨询为名,将国内客户与未禁止代孕的国家的机构“配对”,尤其在涉及“供卵代怀”和寻找“代妈”等复杂服务时,导致越来越多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董先生通过某医疗公司签订了美国试管婴儿(冻卵)和代孕信息服务协议,该协议实际上涉及海外“代生”服务,其核心目标是协助董先生获得“代生儿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实现生育愿望。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该医疗公司发生分歧,并报警和提起诉讼。这种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北京三中院的法官披露了该案,并进行了深入分析。
2017年,董先生作为甲方与国内某医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美国试管婴儿(冻卵)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龚永超法官介绍,“医疗公司为董先生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卵子库的卵子信息,为董先生在生殖中心接受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和代孕相关服务提供预约咨询服务,并代为收取董先生应向生殖中心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缴纳的费用。其中,代孕套餐明确涉及寻找“代妈”并支付相应费用。该协议的合同价格为115万余元,其中包括8个供卵的20万元,基本试管婴儿套餐15万元,代孕套餐近80万元”。
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董先生甚至诉诸警方处理等,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孟瑞法官指出:“董先生起诉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货款98万元。某医疗公司辩称,其只提供咨询服务,所以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另外,其已向境外医疗机构支付了1.3万美元,且合同履行中董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两项费用应予扣除。”这类案件也提醒了人们在选择海外“代怀机构服务”时需格外谨慎,对于通过“代孕公司电话”联系的中介,更应详细了解其资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两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
龚永超法官认为,某医疗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董先生提供在美国代孕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并为董先生、卵子提供者和代孕者之间提供中介性质的商业服务。实际上,这包含了寻求“代生儿子公司”或通过“代孕公司电话”进行协调联络,也涉及“供卵代怀”的整体流程管理,以及提供全程“代怀机构服务”,其服务内容远超简单的咨询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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